一级伤残鉴定标准
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或使用专门设施来维持生命。
2. 意识消失。
3. 各种活动受到限制,卧床不起。
4.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5. 可能伴随有极重度智能减退、面部重度毁容、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双下肢及上一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小肠切除90%以上、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需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等。
伤残鉴定可以在特定机构进行,例如交通事故可至司法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工伤可至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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