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的商誉不是无形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企业自创的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商誉通常是指企业在合并或收购过程中,支付的价款超过所购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由于商誉无法与企业自身分离,并且不具有可辨认性,因此不属于无形资产范畴
外购商誉与自创商誉有何区别?
商誉在企业合并中的会计处理是怎样的?
如何区分商誉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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