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担任董监高的五种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包括: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人;
3.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
4.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
5.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人。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公司的管理层具备良好的个人品质和信用记录,以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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